爱体育爱体育爱体育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为“ISDG夜间酵素”等普通食品发布含有“本人体验,坚持吃了1个月的夜间酵素,肠胃消化比之前好多了”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册中发布含有“全民健原花青素对各种细胞病变引起疾病有如下功效:减缓动脉粥样硬化的形成,延缓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延缓老年痴呆的发生,并改善老年痴呆的临床症状。全民健原花青素是迄今为止纯度最高、生物活性最强的纯植物自由基清除剂”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相关保健食品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内容包含绝对化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未按照规定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 项、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5月,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和网店发布含有“津脉灵芝孢子粉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防癌抗癌,保肝解毒,降低血糖。对肝炎、胃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有明显的治疗保健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2019年2月,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普通食品“KI多醣体”等产品的广告,包含“KI多醣体能深度解肝毒,火花干细胞,让肝细胞再生,所有慢性肝病包括乙肝大小三阳、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腹水、肝癌都有调理好的成功案例”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谎称取得专利权等内容,并在产品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标注“有机”字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9年4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国美在线网站上的第三方商家在网店中发布“纽持健护肝片”“绿之华关节修复骨磷虾胶囊”等普通商品广告,宣传“对脂肪肝、肝炎、肝纤维化、肝硬化等问题具有辅助改善作用”“抗肝纤维化、抗肝中毒,促进肝细胞修复和再生”“修复受损软骨、刺激新软骨的生成,改善发炎”等内容,并使用不规范地图。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以上情形,未依法履行制止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66万元。
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商城、官方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含有“每天一支松友饮,防治肿瘤转移和复发”“经过几十年临床应用,数万名患者使用,证实对于防止治肿瘤的转移与复发具有良好的辅助治疗作用”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当事人发布的非处方药广告与取得许可的内容不符,并且还在上述媒体发布处方药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健食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1万元。
当事人通过网站和微信商城等媒介发布保健食品“葡萄籽芦荟软胶囊”具有“淡斑”功能、“天然维生素E 软胶囊”具有“祛斑美白、抗衰老”功能的广告,宣传多款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宣传的功能与取得行政许可的内容不符。同时,当事人“氨糖软骨素加钙片”广告中出现的标志性成分的含量未能准确、清楚表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等规定,2019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9.5万元。
当事人在其店内墙上发布含有“慢性疾病的克星”“调理高血压、高血脂等与血液有关的疾病”“能使三高一多症患者一个月至半年康复的产品”“专门对付心梗脑中风、高血脂高血压”“目前对付心脑血管疾病的最安全、最有效、最省钱的健康食品”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绝对化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只标明了专利号,未标明专利种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2019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9万元。
当事人通过微信、彩页等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进行宣传,宣称产品为“CCTV央视展播品牌”和“中国3·15诚信品牌”,同时称产品具有“护肝、养胃、美容、安神”等功效。广告中宣称的商品性能、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6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宣传页发布含有“巴西蘑菇具有一定的免疫调节效应,尤适宜免疫力低下、高血压、老年人、糖尿病患者”“防癌保健效果……消除肌体毒性反应”等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7月,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5万元。
当事人通过广告宣传页发布含有“保护心脑血管,调节血脂、血压及血糖、抗疲劳、增强肝功能、抗感染抗菌、紧肤祛皱,美肤淡斑效果显著……”等内容的广告,宣称所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2019年7月,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通过官网发布含有“洪湖清水小龙虾具有防止胆固醇在体内蓄积的作用;洪湖有机野生甲鱼对医治阴虚、劳热、骨蒸、症瘕积聚等症,疗效显著,亦可用业医疗结核、疟疾、脾脏肿大等病症;洪湖特产莲藕,具有清热凉血、通便止泻、健脾开胃、益血生肌、止血散淤等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9月爱体育,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当事人在通过网店销售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过程中,发布含有“玛卡玛咖片成人口服一粒重返20”“葵花牌创口贴消炎”“起效更快更安全,效果更强更持久”等内容的广告,存在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广告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等规定,2019年8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报考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培训班,没有学历也拿证!衡慷中医培训项目,是在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下由衡慷医院管理公司与成都中医药大学联合开展的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等内容的广告;通过内刊发布含有“有效调理身体免疫机能,回复健康40-50%。消除疾病症状,可大大降低疾病的再发病机率,让病变体得到完整康复”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且内容存在虚假,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健食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7月,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正里元葛根粉,由某军医大学营养与保健品研究中心研制,食效显著:解酒护肝当天有效,便秘痔疮3-7天见效,防治痘痘7-10天见效;更有排毒养颜、丰胸美白,促进儿童体格智力发育,防治前列腺、防治三高、延年益寿等功效。中国葛根行业第一品牌正里元公司官方平台”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2019年4月,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