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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的性质辨析与法律适用爱体育
发布:2023-08-22 14:47:50 浏览:

  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领域,涉案产品的性质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最关键也是最基础的要素之一。根据对涉案产品的不同性质认定,其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乃至定罪量刑都是天差地别的。因此涉案产品究竟食品还是药品,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关于产品的定性,要关注的不仅是其科学鉴定结论中的产品属性,也要关注其外观包装所对外公示的产品性质信息,说白了就是能否从产品的外观和包装信息上确认,商家是否有清楚向消费者表明自己的产品究竟是药品还是食品的问题。商家想要向消费者传达的产品信息与产品本身是否相符,直接关系到商家在生产销售时保持着何种主观意愿,关系到涉案商家是否有意向消费者隐瞒真实的产品信息,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的定罪量刑。

  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对药品的定义: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保健食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其实并没有保健品一说,保健品准确的法律定义是保健食品,是食品的其中一种分类,根据《保健食品管理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1、是否“以预防、治疗、诊断为目的”而生产制造的,是食品与药品在法律上的本质区别之一。

  2、食品与药品之间是存在交集的,其交集区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比如最常见的便是淮山、当归、田七等中药汤料,这类在中医角度属于中药材,但之于日常饮食也可作为食品看待;

  3、食品和药品虽有交集,但这个交集是有条件的。首先,只能是中药材,中成药与西药应排除在外;第二,其生产销售的目的也应作为判断标准,以田七为例,田七作为食品的确常用于汤料,但如果是以田七作为原料以中医药用为目的而制成的成品,即使其本质上依然是田七,但也不应理所当然地认为属于食品;第三,在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以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进行了罗列。

  4、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是“特定”的,其宣称的保健功能是有范围,并非所有功能都可以属于合法的“保健功能”。原本,保健功能的范围在卫生部2003年印发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规定为27项,但在2018年7月4日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其中一项宣告失效的就是上述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截止本文撰稿为止,关于保健品的功能范围的限定尚未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是: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如为试生产药品则其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1位字母”多数为H、Z、B、S、T、F、J,这些英文字母所代表的意义依次为:化学药品爱体育、中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生物制品、体外化学诊断试剂、药用辅料、进口分包装药品。

  “8位数字”中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代表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比如“13”为河北省、“61”为陕西省)。“8位数字”中的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中年号的后两位数字。“8位数字”中的第5至8位为顺序号。

  而另外,我们经常会在药品的表面看到“OTC”的字样,表示这是非处方药。相反,如果药品上有红底白字的“RX”标志,则表示这是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的“OTC”标识有两种,一种是红底白字,一种是绿底白字。红底白字代表甲类非处方药,代表这类非处方药需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而绿底白字则代表乙类非处方药,这类非处方药安全性更高,除了可以在药店出售,还可以在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地销售。

  经过国家正规注册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在其外包装上都会有一个俗称“蓝帽子”的天蓝色保健品标志,这是消费者在购买时识别产品是否属于正规注册并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的最快捷方法。

  “SC”其实是“生产”的汉语拼音缩写。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使用的代码其实是“QS”(“企业生产许可”的缩写),而在2015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后保健食品,食品的“QS”标志就逐步被“SC”编号所取代了。

  第一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代码,“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剂;

  第二、三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比如食品类别中的“01”代表粮食加工品,“03”代表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类别中的“01”代表一般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

  第四至九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四、五位代表省,第六、七位代表市级,第八、九位代表县级;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关于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规则,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具体定罪量刑规则,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保健食品最常见的就是在销售过程中涉嫌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出售,从而被公诉机关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提起刑事追诉。

  第二,保健食品在刑法的定性中依然属于食品,适用食品相关的刑法规定。而针对保健食品在食品安全中的定罪量刑保健食品,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相关的规定: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爱体育爱体育爱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