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本期带您了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相关内容保健食品。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应为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的持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即如果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人为北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业的,申请人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申请人应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填报,相关办事要求可参见首都之窗网站“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事项办事指南爱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