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法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核心提示: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制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保健食品。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爱体育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爱体育。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爱体育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保健食品。
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4]556号)【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政策法规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盘点2023年发布的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文件 带“您”了解行业动向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 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
食品法规:2023年10月即将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2023-9-28更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74号建议的答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3-09-16至2023-09-2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91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动态监管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3〕4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037号(工交邮电类565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规范食药品二维码制度,完善二维码信息范围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3〕11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232号(商贸监管类013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加强预制菜行业管理 守护“舌尖安全”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3〕10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270号(商贸监管类20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释放预制菜产业新消费潜力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3〕8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789号(商贸监管类043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高质量发展预制菜产业建议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3〕8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5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制菜产业监管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3〕5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394号(商贸监管类160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进一步促进预制菜产业发展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3〕83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更新至2023年12月13日)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9件)(截至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年 第8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增补本的公告 (2023年第12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2023年 第9号)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7号)
大家觉得GB 3164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这个标准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