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北海市海城区顺升商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行为作出警告,具体信息如下:
2023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西藏路29号海天花园5幢3号商铺的北海市海城区顺升商行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对外营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冷藏冰柜待售货架上存放的保健食品“乐虎氨基酸维生素功能饮料”与普通食品(乐虎维生素功能饮料)混放一起保健食品,且未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柜)”。
经查实,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至案发时一直经营爱体育。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各1份;2.《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46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特殊食品未在销售场所设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的规定,构成销售特殊食品未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未有证据表明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特殊食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或者未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特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保健食品。
综上所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